《旅游法》第二十六条: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OTA和旅游网媒与目的地系统合作,渠道为王——APP接口、微信菜单、目的地导流,空间广阔。
《旅游法》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法》的重点之一就是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首要的是旅游信息的公共服务,所谓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大体上包含机构、信息、渠道三个部分,而其中信息部分是基础,就是目的地数字系统,是信息公共服务的信息仓库。而渠道包括网站、APP、微信、微博、12301等。
从国外旅游信息化和旅游电子商务发展过程来看,旅游目的地数字系统的发展一直与旅游电商和旅游媒体如影随形,密不可分。尽管目前没有确切的数据,但是欧洲的一些国家以及加拿大的很多省的目的地数字系统承担了近一半的目的地产品预订流量,但绝大多数的目的地系统并不承担商务功能,而是通过各种方式,导流到合作伙伴以及其他OTA。
以前由于各种原因,国内的目的地数字系统的发展建设速度很缓慢,除了山东近几年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规模不等的与OTA以及网络媒体系统化常规化的合作外,其他乏善可陈。山东的合作方式主要包括目的地产品组织(山东旗舰馆)、目的地产品接口(酒店机票预订导流)、企业认证接口、目的地信息共享等,目的地系统和OTA各取所需,合作双赢。当然也有个别省市按耐不住,自个挽起袖子下河捞鱼,目的地系统直接操刀干起电子商务,搞得官商不分,公共服务和商业运营不分,留下很多隐患。
《旅游法》实施以后,毫无疑问,自上而下必将推动各个层级目的地数字系统的建设,同时也将为OTA以及旅游网络媒体进入目的地公共信息领域开辟一个广阔的空间,大多数的旅游者可以通过“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既了解目的地旅游信息,也了解目的地产品信息。OTA以及旅游网媒与目的地系统的合作主要集中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的“渠道”部分,提出一些思路,可真真不局限以下几点。
1、最近,很多目的地都开发APP应用。有没有OTA或旅游信息网站的伙计想到把自己的产品接口接入到目的地的APP中?一石三个家雀。如果不明白,就在苹果应用里搜一下“好客山东旗舰馆”。注意:包括旅游信息网站。
2、微信的风头越来越大,OTA有,旅游局也有,目的地微信公号的自定义菜单里可以有OTA的酒店预订接口吗?可以有某个网站的点评接口吗?
3、除了目的地的形象以外,目的地机构还要宣传营销目的地产品。享受目的地营销“红利”的前提,你得与目的地系统有关系。观察新西兰旅游局网站,猜猜看:它的旅游活动预订都链接到什么地方去了?
看看英国旅游局目的地网站的酒店部分,携程和同程们应该琢磨琢磨了。
4、上个世纪的时候,很多旅游企业都知道盯住政府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发行的旅游地图或者小册子。今后几年,政府机构开办的咨询中心、12301咨询电话、各类网络营销活动以及其他信息传播渠道都有很广阔的空间,也许你不是腿脚最麻利的,但愿不是最慢的。